
近日,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因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,要求11名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证明,被人社部门处以22000元罚款。

梁利波指出,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除国家特殊规定岗位外,用人单位招录时严禁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。企业强制孕检本质上是提前筛选、排斥怀孕女性,试图规避女职工生育相关用工成本,属于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。《就业促进法》同样明确,劳动者享有不受性别区分的平等择业权利,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区别对待女性求职者。
梁利波表示,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、双方还处在招聘磋商阶段,企业无权强制收集此类敏感个人信息。企业强行索要孕检报告等同于强迫公开私密健康信息,违背《民法典》人格权保护相关规定。
对于处罚力度,梁利波认为行政处罚合理。依据现行法律,实施此类违法行为,人社部门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。该案同时涉及11名女员工,受害主体较多,监管部门综合情节作出2.2万元处罚,并无不当。
求职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收集聊天记录、招聘通知等材料;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;也可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就业歧视带来的损失,要求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一个孕检要求背后是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的双重失守。这起案例被通报、被处罚,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:招聘环节不是法外之地股票配资论坛资料大全,女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广盛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